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5.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7. 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8. 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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